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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祐齊
過往第三人干擾婚姻之行為必須負起民刑事責任,然自從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除罪化後,對於婚姻體制之本質也產生變化,性自主權的提升也導致配偶權之弱化,本文從臺北地方法院兩個民事判決作為實務見解之變革,及日本見解之轉變,認為第三人干擾婚姻不應以其侵害配偶權即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而應考量其主客觀之情況,並利用善良風俗及情節重大為調整,原則上第三人對於干擾婚姻不負擔賠償之責,僅有在特殊事實認定第三人具有高度惡意迫使夫妻不得不離婚時,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干擾婚姻、通姦罪、忠誠義務、配偶權、性自主權、權利、利益、善良風俗

開放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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