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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利芝
如何規範多元化的網路使用生態造成之侵權爭議,是全球共通的問題。美國著作權法「通知/取下」程序將網路服務提供者視為中立第三方,並加諸法遵義務以作為著作權人的維權協助者,且以間接侵權責任予以規範。然而,三振條款衍生問題隨著時間逐漸浮上檯面,特別是使用AI演算法之內容辨識軟體自動化侵權通知造成的弊病,以及助長著作權蟑螂假維權之名行索賠勒贖的問題。隨著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和規模不斷演進,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第17條創建新監管制度,平台業者應負擔直接侵權者責任,除非善盡內容管理的諸多法遵義務,同時設計多重防護柵欄以保障使用者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本文彙整不實侵權通知之亂象成因和比較業者的內容管理義務規定,並認為我國未來規範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監管制度,除了落實著作權法科技中立原則,更應在制度面維護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的基本權利。
不實侵權通知、內容識別軟體、AI演算法、著作權蟑螂、「通知/取下」程序、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第17條、 過濾技術、數位中介服務法

開放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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