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正
就環評書件而言,對開發單位產生規制效力者,除有無「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的主文之外,涉及「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時,尚包含「有條件通過」之「條件」以及開發單位在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環說書」)或審查會議所提出之「承諾」等三大部分。前述之「條件」與「承諾」逐漸成為行政訴訟爭議之焦點。儘管二者之爭議內涵有所不同,前者聚焦在附加附款時之容許性與限制,並攸關該結論得否合法存續;至於後者,則關乎「承諾」是否為環評法第十七條之一部分,從而開發單位應依承諾切實執行。因此確切掌握其法律上之容許性及其限制,亦攸關確保環評制度不被濫用。惟行政法院之立場,與環評主管機關未盡相同;甚至在「環評承諾」上,相關判決間立場亦不盡一致,而有深入探究之必要。
環境影響評估、環評承諾、審查結論、附款、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開放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