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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大穎
二○一六年八月中下旬,國內媒體不約而同報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恐有涉及洗錢案,遭美國開罰的新聞事件後,這是我國金融史上 一 樁 大 案 件 , 即 兆 豐 銀 行 接 受 簽 署 美 國 紐 約 州 金 融 局(Department of Finance Service, DFS)──裁處1.8億美元罰款的同意書,原因即如美國當局所示的雙方同意裁處書……在於兆豐銀行未遵循美國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及洗錢防制法(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等相關規定而遭罰。 因此,配合二○一七年五月「公司治理──董監事與中介機構責任」研討會所聚焦的諸子題,本報告從上述兆豐金控事件,即法令遵循的議題為契機,觀察股份有限公司的內稽內控與企業風險管理,檢討董事會與董事的監控義務之同時,並分析歐陸法系的監察人制度與英美法系的審計委員會間,相關法制設計、功能上的異同。
法令遵循、內稽內控、公司治理、董事、監察人、審計委 員會、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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