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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福
晚清政府基於「馬關條約」(1895)將臺灣、澎湖割讓給日本,而開始日本統治臺灣長達五十年(1895-1945)的歷史;同時,也開啟臺灣法制的近代化,而揮別傳統中國的中華法系之體制;身為近代法制一支的刑事訴訟法制,亦隨之而演化與變遷。 在日本統治臺灣五十年期間,歷經十九位總督,而分成「軍政時期」(軍法統治時期)與「民政時期」;「民政時期」又分為民政時期之前期(殖民統治時期)與後期(內地延長時期);在此不同三個階段之統治期間,亦分別形成其刑事程序法;因此,本文即在探討日治時期三部刑事程序之演化與其特色,並於結論時,論及其刑事法制近代化之意義。
日治時期、刑事訴訟法、刑事制度、法律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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