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清
稅捐稽徵機關固然有依法課稅的權限。但是,倘若其課徵了比法律規定更多的稅額,既屬不當得利,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收取與保有的權限,應該返還予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即對此加以規定。然而,本條規定卻爭議甚大,多年來始終聚訟不斷。本文從本條規定本質上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著手,檢視租稅返還請求權。結果發現,本條規定就構成要件的設計、何謂「無法律上原因」、其與行政救濟程序之關係、可歸責性,以及消滅時效等,皆有值得檢討改進之處,有迅予修正之必要。
租稅返還請求權、核課處分、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行政處分的形式存續力、不當得利、消滅時效
開放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