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慧洳
護理人員於醫療機構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依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乃負故意或過失責任,並無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之適用,惟從司法判決以觀,護理人員於護理機構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卻有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之適用。醫療機構執業之護理人員與護理機構之護理人員,二者業務範圍相同,然而一部消費者保護法僅因護理人員執行業務場所不同而割裂適用,非無探究之餘地,本文欲從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服務、消費者、消費行為」等概念、危險責任原理、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探究護理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之妥適性,並對此提出建言。
護理人員、護理行為、服務責任、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危險責任、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