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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炳華
大數據直到近來才躍升為主流名詞,在二○一二年之前,大數據僅為存在於工程師及科學家間用以描述數位通訊、數值計算、資料儲存發展之行話。大數據代表龐大遽增的能力,以飆速、微成本來蒐集、儲存及分析先前殊難想像其數量之資料,而為維護治安、國家安全、醫療、商業及其他重要領域帶來無邊之利益,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卻同時以幾乎不受監督之方式影響個人之基本權利,這當中,可確定遭受危害最鉅者為隱私權,隱私為重要之人類價值,科技之進步固然危及個人隱私,卻也是反思如何加強保障隱私之契機,就如同其他新興科技,大數據亦呈現引領人類進入嶄新之發現及創造世紀的高度可能性,然而,在我們每天的日常生活,大家均合理地期待,即便自己參與的是公開活動,個人還是都能保持某種程度之隱密性,大數據使得隱私保障之問題更為艱鉅及重要,大數據時代究為隱私之死亡或為重生,恐怕還端視如何因應,本文將重點放在大數據時代對於隱私權之影響,列舉厥為重要之維護治安、醫療及商業領域,並提出適用正當法律程序,尤其在政府自第三人處取得個人資料,健康隱私特殊論及消費者隱私實定法化、被遺忘的權利之概念,希冀能作為大數據時代下隱私權保護可能之對策。
大數據、隱私權、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正當法律程序、被遺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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