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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奕文
刑法釋義學中,過失共同正犯(fahrlässige Mittäterschaft)的討論,無疑是最撲朔迷離的一塊領域,它不但牽涉到我們對於刑法基本理論的前理解,更重要的是,承認該犯罪類型與否將嚴重攸關加害者之刑事責任。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複數行為人因過失導致的法益侵害,頻率遠較以往傳統社會來得高,如何妥適地處理該行為人的責任,便成了刑法釋義學的一大難題。 本文將由德國真實發生的【皮革噴霧劑案】作為切入點,進一步地說明因果關係理論運用在集體決議時的難題,導致我們勢必得將思考重心移往共同正犯領域。本文擬重新省視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的合理性,進一步地對既有的觀點提出批判,並於文末提出有限度地承認過失共同正犯之見解,期能為集體犯罪找到合適的處理模式。
不法集體決議、因果關係、最低限度充分條件理論、共同犯罪決意、共同行為共同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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