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姜真媺
近年來因資訊科技及雲端運算之發展,政府或民間業者透過各種電子掃描裝置或電腦終端設施,大量、快速蒐集、儲存個人資料,再透過網路連線進行組合、比對後形成特定人之圖像,利用於當事人未知之目的上;又因網際網路乃無國界、無時間限制,上傳於網路之資料即半永久留存,無限制擴散,個人對自己資料之自主權因而無法落實,乃至於權利受損。而面對上開狀況,現有個資保護法規明顯有不足之處,受到極大挑戰。因此二○一二年有關保護個資之國際公約均進行法規之修正,一方面強化對個資當事人之權利保護,承認資訊當事人之「被遺忘權利、「拒絕人物側寫」等權利;另一方面加重蒐集、處理個資者之義務,以建構符合時代需求之個資保護法制。修正之法規中,以「被遺忘權利」最受爭議,加諸歐盟司法法院於二○一四年五月作出先決判決後,更在歐洲與美國間掀起論戰。
本文先介紹自二○一二年以來世界有關保護個資法修正之方向及其重點,再說明被遺忘權利之意義及要件,分析歐盟司法法院判決之事實概要、爭點及法律見解,並討論歐盟與美國間不同之觀點,及判決後歐盟及Google所公布應對指針。最後依我國個資法相關規定分析檢討被遺忘權利在我國實現之要件,並檢討最近我國法院判決之實務見解。
個人資料保護法、搜尋引擎、被遺忘權利、表現自由、歐盟司法法院判決、歐盟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