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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清
國家賠償訴訟目前由普通法院審判。但是,將其審判權回歸至行政法院的呼聲,始終存在。然而,由於行政訴訟法制與民事訴訟法制之間差異不小,如何達到這個理想,存在著若干有待探討的問題。本文首先探究國家賠償事件回歸行政訴訟審判權的必要性。其次欲釐清,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之下,行政法院是否有審理國家賠償事件的空間。接著就國家賠償訴訟應包括的範圍如何,加以研究。最後則探討,國家賠償訴訟在審級、管轄法院、訴訟費用、協議先行程序等問題上,應如何融合進入行政訴訟法制當中。
國家賠償、行政訴訟、審級、管轄、訴訟費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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