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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承宗
現代社會的高度工業化引發各種潛在的環境風險,並且威脅著人類的基本生存條件。而以刑法作為抗制環境風險的手段,已是當代刑事政策上無法迴避的議題。我國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刑法規定散落在個別的環境行政法中。對照德國法制的發展結果,在我國刑法典內建構一套具整合性的環境刑法,實屬必要。一方面,可精準掌握刑法於環境保護應有的功能與界限;另一方面,避免行政法與刑法兩者之規範目的糾結不清。為此,本文嘗試結合社會學領域的風險社會與第二現代等理論,分析環境風險於刑事政策上的意義,進而否定了刑法作為純粹的風險抗制手段。又關於刑法抗制環境風險的議題,「法益」實屬環境刑法最為核心的正當化基礎。本文認為環境刑法的保護法益應確立在以個人自由為基礎的關係狀態。任何污染行為的刑事不法性乃是基於對不特定人之法主體地位的否認,至於具體的立法技術及法解釋方法則是,不法要件的設定須反應出環境刑法之保護法益與個人法益之間的溯源關係。
環境風險、環境刑法、法益、第二現代、風險社會、象徵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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