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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昕
在我國現行法制中,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依法對人民所為之不利處分,究係裁罰性質,抑或非裁罰性質,以致於是否屬於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2條所稱之「其他種類行政罰」,而有該法之適用,始終是實務上高度爭議的問題。職是,本文藉由對相關學說與實務的評析,整理若干有關裁罰性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判斷的原則,並進而基於憲法基本權利理論中之國家保護義務的觀點,提出不利處分之性質,以非裁罰性為原則,裁罰性為例外的主張,建議相關問題之判斷,寧從「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優先推定的角度出發;只有在立法者已清楚表明,抑或法規範之客觀立法意旨顯然無疑的情形下,始能推翻推定,例外承認系爭不利處分具「裁罰性質」,為依法應適用行政罰法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行政罰法、其他種類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責性、非難、國家保護義務、行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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