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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修
歐盟於二○○六年制定歐盟2006/24/EG指令,透過積極立法,運用預先存取之電信及網路資料滿足防範重大犯罪之渴求,但亦引發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7條與第8條不相合致之議論;無獨有偶,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二○一四年初進行增修,明文訂定國家機關基於犯罪偵查及證據蒐集之目的,向電信業者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要件,上述規範在合憲性之檢證結果是否將殊途同歸,值得探究。本文首先就預防性通信資料存取可能涉及之基本權利進行類型化之分析,續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之判決觀察歐盟2006/24/EG指令發展之興替,並就我國現行之相應規範予以介析,思考其可能遭遇的憲法困境,最後,嘗試在探尋個人資料保護平衡點之路途上,提供個人的觀察與建議作為參考。
歐盟儲備性資料存取指令(2006/24/EG)、通信資料、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個人資料保護、比例原則、歐洲法院C-293/12及C-594/12判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開放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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