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慧婕
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生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後,尋求並揭露威權/不義/不法/不當之歷史真相,就成為自由民主憲政國家的重要國家任務甚至義務。本文藉由爬梳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上的真相權概念發展,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的真相權相關判決,分析臺灣──作為穩定常態法秩序──轉型正義法制中的不同真相權(或真相義務)概念。
與歐洲人權法院相似,臺灣的轉型正義法制採取了較為嚴格的真相權定義,主張真相權是「被害者(家屬)」請求國家「積極查核並承認」、「究責或賠償所需個案真相」的「衍生性」「個人權利」,從而區分真相權、請求近用既有(政治)檔案的資訊自由,以及查核、承認、揭露範圍及於體制真相的真相義務等不同概念。
真相權、轉型正義、釋字第793號解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政治檔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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