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宜寧
本文旨在探討兩個問題:其一是國家是否有權要求個人協助其進行自我防衛?其二是透過刑罰規制來追求國家安全的目標,是否合適?針對第一個問題,本文從共同體與個人之間具備現實內在連繫、且透過此種連繫相互承認為主體的角度,持肯定見解,並且經由國與國間基於自利而來的承認活動,可延伸至針對非本國人的防衛。惟無論是對內或對外,國家都應保持法秩序價值的一貫性,並恪守法治原則。至於第二個問題,本文則持保留態度,認為刑罰並非維護國家安全的適當手段。在非預防目的的刑罰觀點下,刑罰旨在回應已穩固的行為義務,而不在控制風險、創造新的行為義務。最後則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法案之修正為例,說明何種措施較刑罰更適合處理國安問題。
國家安全、刑罰、預防、自由、關鍵基礎設施
開放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