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芝、戴秀雄
本文爬梳我國森林法規關於森林目的與行政管制的規定,並考察我國法制山林資源利用的限制,接續從國際環境法出發,以德國法及日本法為借鏡,檢視我國森林法對於森林土地及森林資源利用行政管制的相關問題,並思考森林法在規範目的、價值設定的應然想像。
本文發現我國森林法存在下列問題:未明確規範森林公益機能的具體內容,且缺乏對森林多元機能的價值設定;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將林地定義連結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導致林地利用大受限制;對森林產物採取的管制手段仍以上對下的規制為主,多元森林管理手段的規範不足,森林法基本精神及內容實須徹底修正。
森林法規、林地、森林利用、森林產物、多元管理、合理利用
開放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