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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憶
本文以「行政執行之救濟」為題,說明行政執行法所涉聲明異議、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救濟方式。簡言之,行政執行法就行政執行之救濟所為規定,尚有不足,故行政法院需適用、準用或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甚至援引學說見解,以資補充,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107年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正是在行政執行法之相關救濟規定有所爭議或缺漏的背景下,孕育而生。該等決議分別論述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行政執行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以釐清行政執行之救濟方式,然而,該等決議未藉此對於行政執行之救濟──行政執行法所涉行政執行之救濟──與司法執行之救濟──行政訴訟法所涉強制執行之救濟,作出適當的區分,稍有可惜,故本文對其加以評論及分析,以確保人民訴訟權獲得合理的保障。
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基礎處分程序、行政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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