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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志傑
英美普通法早期格言認為「人之訴權,隨人之死亡而消滅」,從而侵權行為人死亡,對之所為的侵權之訴即無倖存,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則無填補。於是,現今英美諸國均制訂《遺存訴因法》,以匡正普通法之缺失。然因此等法令於立法之初係基於被害人損害填補目的而設,未有思考到懲罰性賠償金之問題,從而適用上即生疑慮。對此,美國法上已有正反意見論述,且多數州係採否定立場,即侵權行為人死亡後,其懲罰性賠償金不具遺存性。然反觀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此問題之研究與規定卻付之闕如,從而本文即以美國法為本,試圖從法政策及法解釋角度對我國法制提出建議,即基於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目的及其責任專屬性,應認侵權行為人死亡後,其懲罰性賠償金責任即告消滅,原告不得在訴訟中對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該賠償金。
侵權行為、遺存訴因法、承受訴訟、填補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保護法

開放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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