惲純良
輕率或重大過失在我國法中雖無明確之立法定義,但是在我國的判決與學說中,一直是一個被承認的概念。不過不管在判決或者文獻裡,輕率或重大過失的概念一直都欠缺一個清楚的輪廓,以致於在概念的操作上,始終缺乏一個有效的判斷標準。不同於我國的發展,德國立法者對於輕率或重大過失的概念雖然也沒有在刑法總則裡做出明確的定義,但是在分則的許多罪名中,都有處罰輕率或重大過失的規定。回顧輕率或重大過失在德國法上的發展,我們可以發現,輕率或重大過失的概念不僅歷史悠久,文獻上對於輕率或重大過失的討論,也十分活潑而多元。
近期來講,特別是在經濟刑法的領域中,構成要件中更是經常可見輕率或重大過失的身影。以德國刑法典第261條洗錢罪為例,該條的第5項也有處罰輕率或重大過失的洗錢行為。如果我國立法者未來也有考慮引進輕率或重大過失洗錢罪的話,充實保護法益的內容將會是首先必須面對的挑戰。
經濟刑法、處罰界線、輕率、重大過失、洗錢、截堵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故意、法益、結果的迴避可能性、與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