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涵煦、陳俊元
本文旨在探討因氣候變遷誘發保險事故發生時,責任保險人是否需就此理賠與負起抗辯義務之問題。在我國相關責任保單多源自美國之情形下,美國之指標判決AES v. Steadfast案實值得我國參考。本文乃針對本案之三大爭點進行分析:一、氣候變遷所致之損害是否屬於CGL保單之保險事故。二、氣候變遷所致之損害,是否為保險契約訂定前即已存在,並延續至保險期間,故依損害進行中原則,保險契約無效。三、溫室氣體是否屬於污染,而依污染除外條款,污染所致之損害應排除於承保範圍。對我國法而言,本文認為應確認保險人之抗辯義務,又現行法與條款難以將氣候變遷責任排除理賠,如欲除外應以更明確之條款為之。
氣候變遷、責任保險、抗辯義務、事故、損失進行中抗辯、污染除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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