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陽
依統計,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各一審法院每年平均終結25,500餘件家事調解事件,已發揮紓解訟源及減輕法官裁判負擔之效能。臺北地方法院更自二○一四年起,率先引進家事專辦調解法官制度,調解成效大幅增加。另有學者,以家事事件當事人需求出發,嘗試建構家事法院為「準諮商」法院 ,凡此,足證家事調解制度之於整體家事司法系統之重要性。家事調解制度在英國行之有年,有關家事調解制度的角色與定位,隸屬於行政福利之一環,而非是司法作用,家事調解委員自我角色認知如何,皆有清楚豐富實務操作規範可循,筆者期望藉由此文的探討,導入英國家事調解制度的介紹,體認家事法院與家事調解的功能,期能加強我國對於家事調解資源的重視,達成解決家事紛爭之立法目的。
家事調解、調解前置、準諮商、訴外紛爭解決方案、調解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