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崇宏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關於電子支付制度的討論也愈發熱烈,特別是所謂的第三方支付。二○一五年更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立法,但此支付機制的運作,仍需透過銀行帳戶,只是在消費者與金融體系之間,再建立一道非金融機構控管資金移轉的機制。而對於金融支付系統中各參與者間的法律關係,過去的研究已有部分著作基於債權法的理論進行分析,此有助於法院從事具體個案的審判時,能以法律的觀點跨越金融業務的專業藩籬。對於未來各種推陳出新的新支付型態,要釐清其中更複雜的法律關係,勢必先深化金融支付系統中法律關係的探討。
傳統金融機構的主要支付方式,包括銀行匯款、委託銀行付款/金融卡扣帳(debit card)、信用卡與支票等各種支付工具。過去在釋義法學(Rechtsdogmatik)上的相關研究中,所探討的問題可分為兩層次:在債篇總論上,探討銀行支付交易產生客戶間金錢債務清償效果的法律理論,以及在各論上,探討銀行與客戶間基於委任契約產生的法律關係。但此涉及到金錢/貨幣以及金錢債權的法律概念,以及銀行存款的法律性質,及其如何清償金錢債務的法律問題,有更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必要。
關於上述支付機制相關法釋義學上的探討,德國累積了豐富的研究資料 , 可資參考 。 而歐盟為建立歐元區統一支付領(SEPA),於一九九九年至二○○七年頒布相關指令,德國將之轉換為內國法律,大幅修訂民法相關規定(§§675c – 676c BGB),制定支付服務法制(Zahlungsdiensterecht),並對非金融機構經營支付業務者,訂定相關監理法規(Zahlungsdiensteaufsichtsgesetz, ZAG),其法制的發展,頗足為借鏡。
電子支付、金錢、貨幣、存款、帳戶、支付、金錢債務、清償、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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