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
個資法中關於研究利用相關條文,包括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6條第5款等。我國中央健保署在全民健保制度下,可蒐集全就醫的就診用藥資料,建置全民健保資料庫。中央健保署將此資料提供給外界做研究利用,而引發是否違反個資法規定的爭議。
本文深入分析個資法中研究利用之要件,並比較美國、歐盟、德國相關規定,說明我國研究利用要件過於嚴格。本文將詳細介紹歐盟二○一六年個資保護規章中與研究利用有關之相關規定,以及美國健康資訊研究利用相關規定與實際運作。
本研究認為,個資法之研究利用條款,限制要件過多,研究主體可不限於公益或學術團體,研究目的可不限於公益目的,而所提供資料不用去識別。另方面,對於尚未去識別資料之研究利用,在程序面,建議應經過倫理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審查認為研究風險低者,可允許免除取得當事人告知同意。
全民健保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敏感性資料、研究利用、去識別資料、歐盟個資保護規章、美國HIPAA隱私規則、倫理審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