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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慈
董事會角色與功能影響公司效能與公司治理甚深。我國由一九四六年起允許政府及法人出任董事及監察人,我國企業普遍使用法人董監制度。雖學者多年來疾呼改革法人董監制度,但改革始終未竟全功。法人董事為世界主要資本市場罕見之制度,少數存有法人董事制度已逾百年之英國,亦逐年修正該國公司法,限縮法人董事之使用。二○一五年通過英國小型商業企業及雇用法(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and Employment Act, SBEEA),主要改革之一即為全面廢除法人董事制度。本文由公司法第27條之發展出發再比較我國與其他存有此一制度之資本市場之相異處,並介紹二○一五年甫通過之英國小型商業企業及雇用法,探討英國擬全面廢除法人董事之主要原因。最後評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探討法人董監制度在我國之存廢之可能性及配套措施,望能拋磚引玉,達到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之目標。
法人董監、公司治理、英國公司法、英國小型商業企業及雇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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