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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介民
本文回顧農政機關處理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監督、取締及輔導經過,可謂是事後管制失靈。於是先探討山坡地超限利用的查定與判斷,從危險預測的法理論述解析,包括危險預測的必要性與安全性、危險預測與診斷。並就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危險預測之審查基準)、山坡地土地查定的法律性質、行政程序及其執行程序逐一檢視。山坡地查定有依職權或依申請為之,人民對於申請查定應享有公法上請求權。另就危險預測方式、管理機制與運作加以檢討,針對宜林地禁止從事農業利用之政策,建議改為經利益衡量後為許可的事先審查機制,並提出各種修法意見。
超限利用、危險預測、人工智慧、可利用限度查定、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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