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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衍任
近年來,許多跨國集團經常藉由無形資產的移轉或授權使用,並配合人為的移轉訂價規劃,將集團企業所產生的利潤,移轉至低稅負的租稅天堂國家。OECD在二○一五年十月五日提出BEPS第8-10號行動方案,正是為了解決部分跨國集團長期濫用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制度,所提出的因應對策。 OECD在上述行動方案中認為:應該以當事人對於風險控制的實際行為,取代契約中關於法律上權利的形式歸屬。然而,此種作法的問題在於:由於「風險控制」的概念在解釋上仍有模糊空間,當各國間採取不同的認定標準時,即可能導致個案中的重複課稅;此外,也可能導致稅捐歸屬的認定,與法律上權利歸屬的認定,採取相互歧異的判斷標準。 主管機關未來在評估將BEPS行動方案國內法化的過程中,也應該綜合考量我國企業所面臨的主、客觀條件,而非一味順從並移植OECD的政策走向,進而制定對於企業的發展自由過於嚴峻的稅捐法規。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BEPS第8-10號行動方案、風險控制、權利金所得、人事功能、融資功能、難以評價的無形資產

開放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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