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衍任
在納稅人違反稅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由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即進入稅捐行政執行的範疇。在執行過程中,如
遇有執行目的已達成或確定無法達成時,執行機關如欲「終局地」終結該執行程序,究竟應依行政執行法第8條?抑或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0條?
此一問題,不僅凸顯出,稅稽法第40條在停止執行定位上的問題,亦即得否依該規定,「暫時地」終結執行程序?同時也凸顯,現行行執法缺乏「衡平性」措施的「一般性」規定,可能讓納稅人面臨權利救濟的困境。
此外,稅稽法第26條的延期或分期繳納,與行執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分期繳納,兩者間是否具有一致性?又立法上應否引進稅捐
債務停止徵收的相關規定?凡此,均值得吾人進一步探究。
稅捐行政執行、稅捐執行之停止、終局停止執行、暫時停止執行、衡平性、稅捐債務停止徵收、稅捐稽徵法第40 條、清償期、滯納金
開放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