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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明得
兒童與少年應相較於成年人給予更多保護,已是我國社會具有的共識,這不論從生理乃至心理皆然。我國相關法制之建構對此亦已具備相當規模,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然而,針對社會上層出不窮的兒少性犯罪,其型態已不再限於典型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更擴及了拍攝與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等。對此,我國除了普通刑法第227條設有處罰對於兒少之性侵害行為外,更制訂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特別法,另外廣泛地規範了相關涉及兒少性之行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本文主要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案例檢討出發,首先討論對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性剝削)行為應採取如何的態度,本文基於對兒少性行為之禁止,因此對於兒少性交易也同樣認為應在禁止之列。接著在案例中出現的重要爭點: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本文也將自學說不同看法加以檢視,提出本文看法:基於體系解釋,對於不符合前導例示規定之強制行為,概括條款係指涉利用被害人無助情境而言。最後,本文並將實務上在單一個案中提出「未得同意」亦為違反意願,此一超越我國現行法之規定是否合宜,一併加以檢討。
性交易、性剝削、違反意願、兒少性剝削、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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