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嘉發、何岱榕
本研究以多元迴歸及變異數分析檢視警察機關國家賠償案件中法院酌定慰撫金的影響因素,歸納五項主要發現:第一,慰撫金數額與「勞動力減損賠償」及「扶養費」呈顯著負相關,顯示法院可能因其他賠償項目金額較高而調降慰撫金,形成反比現象。第二,慰撫金數額存在定錨效應,法院可能受關係人請求金額影響而提高判賠,顯示制度上有必要設置賠償上限及例外規定,以增進其可預測性。第三,慰撫金調節功能可能因當事人與有過失而啟動,亦即法院可能考量當事人因負擔與有過失責任,進而提高慰撫金數額以填補損失。第四,不同侵權種類對慰撫金有顯著影響,生命法益受侵害時金額最高,身體法益次之,自由與財產法益差異不大,顯示法院依法益重要性與損害程度實施差異化判決。第五,警察機關應採「雙軸風險管理(或謂雙極風險管理)」策略,將案件類型依敗訴率(風險軸)與慰撫金金額(數額軸)分為四個象限,並對照「高風險、高數額」採取「事前協議優先、主動與當事人溝通,避免長期訴訟及高額賠償」;「低風險、高數額」採取「可評估,並依據證據力與社會觀感選擇訴訟或事前協議」;及「高風險、低數額」採取「可應訴」等三項策略作為案件應處之參考,以兼顧風險控管與資源運用效率。
警察機關、國家賠償、慰撫金、法實證、定錨影響
開放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