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偉
未來熱門的無人載具類型,如自駕車與無人機,使用率勢必將大幅提高而成為重要趨勢,但這些無人載具發生事故的風險仍難以刑法規範加以規制。尤其是在向來作為交通事故究責重心的過失致死、致傷等罪,將會因為欠缺特別的注意規範,以及行為人應該對於結果發生具有預見可能性的要求,在無人載具的事故風險預防方面顯得更為無力。本文因此認為,立法者可以進行典範轉移,評估是否可以過失危險犯此種犯罪類型來達成同樣的刑事政策目的。只要立法者明確標示出針對製造者、保有者與使用者各自具體的注意義務違反行為,以及運用仍保留結果要素的過失具體危險犯與過失適性犯之規定,應可大幅緩和對於過失危險犯正當性的疑慮。不僅如此,針對使用者運用尊重其危險判斷空間的過失具體危險犯、針對保有者與製造者運用特定中間結果要素的要求,確保其行為具備法益一般危險性特質的過失適性犯,將使刑法歸責仍然以行為人個人能力及其認知的極限為標準,更能在鼓勵科技創新的同時,達到管制科技風險的刑事政策效果。
過失危險犯、無人載具、自駕車、遙控無人機、人工智慧、演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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